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经营者存在违法,但是,这类行为适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贵州瓮安的小产权房经营者刘文军就“被《刑法》找上门来了”,他一审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这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给出了答案——针对贵州高院“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最高法2011年向全国各地高院下发通知,认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然而,刘文军二审仍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只是,3年实刑被改判为缓刑。近日,他正委托律师向贵州高院提出申诉。 当前,在全国治理小产权房背景下,部分地方对小产权房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罪”治罪的情况,引起部分法律学者担忧。本报记者周喜丰 (微博) 贵州报道 “联合建房”模式 刘文军的命运转折出现在2009年7月16日。 当晚9时许,瓮安县公安局民警来到他位于县城雍阳镇的家中,等他回家时,亮出搜查令,搜查房屋买卖合同。半个月后的8月3日,瓮安举行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房地产专项行动动员大会,这是一个公捕大会,刘文军在犯罪嫌疑人中排第一个。 2000年以前,刘文军的家还在瓮安县中坪镇大坪村。随后,刘文军接手了雍阳镇东村村民张廷开的房屋建设。张廷开的家人告诉记者,当时,因为自家房屋已有五六十年历史,破烂不堪且无钱修建,后来,交由刘文军出资,批建4层,最后,房屋修了4层8套,张家分得其中4套,另外4套由张文军出售,抵扣工程款。 刘文军由此开始修建小产权房。截至2009年案发,他8年中修建了14栋房屋,运作模式几乎一致:由拥有宅基地或责任地的村民办理建房手续,刘文军出资修建——一般都会超层,比如批建4层实建7层——房屋建好后,当事村民获得数套房屋,其余房屋由刘文军出售。 刘文军说,当时,为了搞好农村建设,镇里和村里甚至鼓励他这样建房子,因此,他还多次获得荣誉、表扬。2004年,瓮安县18个建筑老板一度成立了雍阳镇东村建筑协会,刘文军被推举为会长。 时任雍阳镇东村村主任唐庆富介绍,东村土地早在1990年代初就被征收了大部分,当时征收价格很低,不少村民失去土地后,靠做小买卖营生,生活比较困难,居住条件也不好,村里为了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帮助部分村民报批了建房手续,但是,建房的钱由村民自己想办法,于是,很多村民就找到像刘文军这样的建筑老板出资建房。唐庆富说,当时村里的一个附带条件是,建房的老板必须把周边道路等公共设施建好。 这种“联合建房”模式受到村民普遍欢迎。唐庆富说,村民求之不得,一来自己只出地,不出资,二来可以分得几套房屋,除自住外,其余出租,增加收入。 唐庆富本人一块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是刘文军出资建的,他自己分到了两套房子,其余11套由刘文军自行出售,价格500-700元/平方米之间,比商品房低很多。 非法经营罪? 在瓮安县城,这种“联合建房”模式建成的小产权房比较多。刘文军等人因无房地产开发商资质,被政府部门称作“黑房开”。 2008年“6·28事件”发生后,瓮安面临社会治理问题。主政者认为,违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房地产活动猖獗,成为制约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如果不妥善处理违法建设问题,严厉打击极少数非法经营房地产的违法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引发比‘6·28事件’还要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对于这类违法活动,当地要求“打击少数、教育多数”,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强力推进”方式进行。 2009年7月16日起,瓮安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房地产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逮捕68名“黑房开”。警方称,这68人涉及违法建筑商住楼1485套,约13万平方米,交易金额约7000万元,非法盈利670万元。 刘文军称,大部分小产权房都是当年建筑协会这些人建的。因为违规超层建设,且无售房资质,刘文军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法律法规”。但他说,自己没有想到的是,《刑法》找上门来了,“我们被指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据记者了解,瓮安开展专项行动之后,商品房价格上涨比较快,从每平方米1680元涨到2500元,现在,县城中心地带,房价突破每平方米3000元。 瓮安县相关知情者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2010年8月13日,瓮安县委常委会专题会议提到:关于杨凡、刘文军等人非法经营房地产行为,县委政法委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追缴非法所得。 这次会议召开6天后,已取保在家近4个月的刘文军被警方执行逮捕。随后,检方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法庭上,刘文军等4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刘文军的辩护律师周立新认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小产权房刑责,于法无据,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意见没被法庭采纳。 2010年9月21日,刘文军等4名被告人被瓮安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刘文军被判有期徒刑3年,同案的杨顺忠及刘文军的女婿李报顺、儿子刘盛达三人获缓刑。 最高法的答复 行动开展之后,瓮安多起小产权房案当事人被追究刑责。法院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25条第四项: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实,对于律师周立新来说,他2010年初就接触到了相关案例: 当年2月5日,贵州桐梓县法院以令狐克勇、何国政等人经营小产权房犯非法经营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这起判决被媒体冠以“首例”。 “此类判决,将《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理解为了‘口袋罪’,也就是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只要性质上是非法经营,就往这个口袋里装,可怕之处在于这个口袋的容量是无限的,今天可以将‘黑房开’装进去,明天可能将一切没有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行为装进去。”周立新认为,此类判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违背立法本意。他给贵州省人大法工委发出邮件,提出个案监督。 由于各方面原因,近年,小产权房在各地呈泛滥之势。此类非法行为追究刑责是否妥当?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引起了上级法院注意。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最高法。 当年11月1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表示:“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去年2月16日,最高法以《通知》(法[2011]37号)的形式,向全国各省市区高院转发这一《答复》。去年5月25日,贵州黔南州中院二审刘文军案,以刘文军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改判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周立新说,这个判决值得玩味,“刘文军不存在自首,也一直没有认罪,何来悔罪表现?显然,这个判决与最高法的‘答复’是对立的。”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最高法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司法解释一样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约束力,各级法院应当遵照执行,如果违反其规定,而将小产权房的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属枉法行为。 让刘文军等人执着申诉的另一个原因是,今年3月底,他们得知,令狐克勇、何国政等人的案件,在遵义市中院发回重审后,桐梓县检察院已撤回起诉。 [数据] 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因某种行为情节严重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为17个。但上海律师李松奎在研究该罪名时,从北大法律信息网公布的362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发现有276个判决是按照《刑法》225条第四项做出的有罪判决,占整个判决的76%。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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