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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10-22 15:08
    佛山警方呈请检方批捕女童被碾案疑犯

    核心提示:2岁女童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接连被两辆车碾过,当时18人路过现场无一人施救,引发各界讨论。21日零时32分,医院宣布,经过7天7夜抢救,悦悦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市民纷纷来到出事现场献花祭奠。有消息称,当地警方已呈请检方批捕女童被碾案疑犯。

     

     

    小悦悦子夜离去
    资料图片

    小悦悦子夜离去
    ICU病房中的小悦悦。记者乔军伟 摄

    市民在案发现场献花寄托哀思。
    资料图片

    小悦悦子夜离去

     

    抢救7天 多次告急

    2岁女童悦悦13日在佛山不幸接连被两辆车碾过,14日被送往广州接受救治。尽管她的病情一直十分危重,但连日来,大家仍不住地在为这个幼小的生命祈祷,希望她能有机会活下来。然而,7天之后,众人期待的奇迹最终还是没能发生。昨日一早,负责救治小悦悦的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抢救小组医生宣布,经过7天7夜的抢救,悦悦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离开了人世。

    在悦悦离开人世前,她的父母来到她身边,陪着女儿走完了短暂人生的最后一程。

    死亡主要原因有两个

    昨日早上8时不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经聚集了数十家媒体,等候最新的“悦悦抢救情况通报”。8时40分左右,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苏磊作为抢救悦悦的专家组代表向媒体表示,虽然医院已尽最大努力抢救,但2岁3个月的悦悦“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幼小的生命离开了人世”。

    苏磊表示,悦悦在广州接受救治的7天7夜里,病情反复变化,且多次告急,“医院不仅启动了最高级别的抢救方案,而且还邀请了军内外最具权威的专家指导救治。”其中,来自301医院和北京宣武医院的神经外科权威专家周定标教授、宿英英教授,重症医学专家宋青教授此次也加入了救治悦悦的团队,并为悦悦制定了重点采取24小时严密监测病情变化、维持生命体征、改善脑血管功能及其他支持治疗等抢救措施。

    13日下午,悦悦在佛山先后两次被车辆碾压,受伤时头后枕部着地,在当地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广泛性脑挫裂伤、双侧枕部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脑疝形成、右股骨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随后在当地医院接受了开颅血肿清除、后颅窝去骨瓣减压术。14日下午,悦悦病情告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双侧球结膜水肿明显,所有脑干反射未引出,血压、血氧饱和度测不出,随后被转入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ICU科。

    自18日晚开始,悦悦病情出现恶化。19日中午,悦悦先后出现两次心脏停跳,在专家全力抢救下恢复心跳。然而,随后,悦悦的病情仍持续恶化,经专家会诊被评估为“全脑功能衰竭、接近脑死亡”。20日凌晨,悦悦多个脏器出现功能障碍,并伴有少尿症状,迹象表明已经出现肾功能损害危及生命。21日零时32分,悦悦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离开了人世。苏磊昨日透露,造成悦悦死亡的主要原因,一是全脑功能衰竭,接近脑死亡,另一个则是全身多个重要脏器衰竭。

    警方模拟案发环境

    已呈请检察机关对疑犯进行批捕

    昨日记者向警方了解目前案件的进展,不过警方只表示此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暂未向外透露其他消息。不过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呈请检察机关对涉嫌肇事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案发后南海警方抽调了精干力量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对两辆涉嫌肇事的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并对这些车辆的关键部位以及影像资料做了详细的技术分析,以确定是否与小女孩被碾压的车辆契合。对于两名涉嫌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也已完成审讯工作。

    公仔代替孩子进行试验

    昨天,当记者再次来到案发地点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时了解到,在前日下午5时左右,佛山警方曾与消防部门一起到小悦悦被碾的事发现场展开一次事故模拟试验。

    “警察将事发现场周边路口都封锁了,不准许其他人随意出入。”一位全程看到当晚模拟实验的五金城老板向记者透露。当晚,警方将两辆面包车开到现场,用玩具公仔代替孩子,反复试验“小悦悦”被撞倒和碾压的过程。在某金帝砂轮店做工的肖先生讲,警方用支架让公仔保持站立姿势,并反复测量肇事面包车撞击的路线、部位,事故模拟试验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30分许。

    消防车模拟下雨声

    记者了解到,为模拟13日下午案发当时的雨天环境,警方还邀请消防部门用一辆水罐车向事发地点正上方的顶棚喷水,用来模拟当时雨打顶棚的声音。肖先生推测,警方是想看看在这样的光线和声音条件下,肇事司机能否从声音以及视线等各个方面发现被撞的小悦悦。“仅仅模拟面包车撞孩子至少用时超过了40分钟。”但对于更多的细节,由于警方不准其他人员围观,周围老板和店员所知并不多。

    对于事发五金城老板和店员所称的警方模拟事故试验的情况,警方并未给予否认,但却没有透露更多细节。佛山一位律师对于警方模拟场景表示认可,他认为警方之所以这样做其实是出于对案件慎重考虑。在全国都关注小悦悦这一事件的时候,公安机关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得到一个接近于科学的结论。

    代理律师提十疑问

    昨日上午,小悦悦家的代理律师罗德旭来到医院,向守候在这里的媒体提出悦悦案件中的十点疑问。罗德旭表示,他在18日前往医院探望悦悦父母时,曾向悦悦父母表示愿意免费代理悦悦案件,随后悦悦父母同意了这一提议。昨日,罗德旭对记者指出,悦悦一案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特殊之处,“是定为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如果是故意杀人,又该如何量刑?如果是交通肇事,是判3年以下还是3至7年,或7年以上,都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

    在他提出的十点疑问中,包括两名肇事司机在撞到小悦悦前,到底有没有看到小悦悦,可否通过技术手段放大驾驶人的脸部方向及视觉方向;第一名司机撞倒小悦悦后,停下来的过程中在做什么,为什么不下车,为什么在继续驶离中不再留意后方路面;事发后两名司机是否有打电话,打给了谁,又说了什么等。

    泪雨寄哀思

    心碎父母:陪伴悦悦走完最后一程

    据医院内部一位人士透露,昨日零时左右,因悦悦病情恶化,医生紧急通知住在医院附近宾馆的悦悦父母赶到ICU病房,一同前来的还有悦悦的爷爷奶奶等家人。随后整个抢救过程,悦悦父母一直陪伴在女儿身边。零时32分,悦悦心脏停止跳动,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后仍未有复苏的迹象。“最后拔掉管子时,悦悦父母也在女儿身边。”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看到这一刻,悦悦的爷爷奶奶等家人禁不住悲伤得痛哭起来,而悦悦父母则几乎已到了欲哭无泪的地步。

    昨日凌晨3时左右,悦悦的遗体被送出ICU病房,转送至医院太平间。悦悦的父亲一直跟在女儿的遗体后面,他的神情已近麻木,但还是亲自将女儿送到了太平间。而悦悦妈妈则瘫坐在ICU门外的椅子上,无法再走一步,最后只能由家人扶着走出了医院。

    昨日早上,悦悦的遗体被送至广州市殡仪馆。截至昨日下午4时左右,一直守候在广州市殡仪馆的记者始终没有见到悦悦父母出现。记者昨日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获悉,医院将免除小悦悦救治过程中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家属的食宿费用。

    案发现场:市民献花放气球

    得知小悦悦的不幸消息后,有很多素不相识的人纷纷来到出事现场用献花表达哀思。昨日中午,一名广州市民带着孩子来到广佛五金城探访事故现场,希望自己能和孩子一起到现场来吸取事故的教训。下午6时许,一位里水的企业主带着员工自发捐献的3000元,来广佛五金城寻找小悦悦父母。由于小悦悦家的店铺关门,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主未能如愿。

    中午1时许,记者看到多名网友自发带着菊花,来到广佛五金城小悦悦遭遇不幸的现场悼念她。这些网友表示,小悦悦的噩耗传来,让他们很难受,希望能用这种方式纪念逝去的孩子,并“希望悲剧今后不再重演”。

    “在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随后,网友们把记录心声的紫色纸条挂上蓝色气球,通过放飞气球的方式遥寄对小悦悦的哀思。在广佛五金城内过往多名行人的默默驻足关注下,几只印有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蓝色气球飞上天空。

    假冒肇事司机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昨日记者从华商报记者王世华处了解到,在小悦悦被撞事件中,那名冒充肇事司机的男子有重重疑点,已被西安莲湖警方控制。经警方初步调查,该男子名叫赵晓毛,长安区人。王世华称,当赵晓毛接受媒体采访时,西安警方赶来,将赵晓毛带回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审查。

    经初步审讯,赵晓毛承认曾用自己的手机号给小悦悦的父亲打过电话,称自己是撞小悦悦的肇事司机。小悦悦的父母告知他到就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他却说不会去自首。赵晓毛向当地警方交代,自己曾受过刺激,原因是母亲早故,家中只有父亲,他自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他说,他曾因打架斗殴被警方处理过。

    赵晓毛还向警方交代,在2006年至2009年,他曾在广州打工;2009年至今,在西安城南一家海绵厂工作。他本人近期并未到过佛山,给小悦悦父亲打电话完全是搞恶作剧。赵晓毛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市民可到“西关小屋”悼念小悦悦

    本报讯 连日来,“小悦悦事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州日报报业集团针对该事件发出“拒绝冷漠,唤醒真爱”的倡议书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昨日,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积极响应本报倡议,要求全体志愿者从身边做起,传播爱心,守望相助。据了解,市民可到全市150间“西关小屋”悼念小悦悦。

    市民朋友可以通过广州志愿者网http://www.gzzyz.org/登录各志愿服务团体论坛、博客,了解相关活动详情,踊跃报名参与。

    为以实际行动呼应本报倡议,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还特别发起“拒绝冷漠,唤醒真爱”主题志愿活动,今日,全市150间“西关小屋”将开展“告别您的侥幸”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志愿者将在西关小屋里,自行绘制宣传海报,向市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派发安全出行宣传单、宣传册,号召市民朋友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安全出行;在小屋周围展示交通事故案例图片材料,编写交通安全倡议书,发动市民签名支持,并为因遭遇车祸、路人见死不救而不幸离世的小悦悦编写悼念词。

    法律界人士反思“小悦悦”事件

    多位专家不赞成“见危不救”入罪

    昨天,省社工委组织第三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律师、法官、学者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多达27人。针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法律是否规定公民必须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救助、相关事件的取证困难等展开热烈的讨论。

    座谈会上,不少代表都明确表示不赞成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但建议可以对医生、警察等特定人群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还就如何从法律法规上、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等角度提出意见。

    “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条件不具备 操作性不强

    李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律和道德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来看,目前尚无关于公民救助的义务规定,而在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就有团结友善的基本规范、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规范,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是一个可以通过其他舆论谴责、社会倡导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已经有个道德规范了,难道非要再立个法,就能解决吗?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我们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宋儒亮(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不能因为某些人缺“德”,我们就认为缺了“法”。动不动就修法,既不节俭也不谨慎。

    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人大代表):被救助的人事后诬陷、讹诈的行为,是具有危害性的,恰恰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压制了民众的正义的冲动。我认为适当时可以考虑入罪,立法的时候,把尺度、边境界定清楚。

    黄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见危不救理论上应当入罪。有同行认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是一回事,但两者有密切联系可以转化,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

    但在我国,见危不救目前不具备入罪条件。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见危应救能够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见危不救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鄙视,最重要的是,见危必救能够成为绝大部分人的自觉行动,那么将见危不救入罪,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杨振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道德义务的刑法化导致难以认定犯罪。从立法成本、诉讼成本和法律的可操作性来讲,也不应该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认定究竟谁是行为主体。这次事件中的18个人,如何证明他们看见悦悦受伤了?谁能证明?如果做不到,则立了法也是形同虚设。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总之,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

    庄伟燕(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广东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设立是1998年制定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多年未作修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保障力度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对其进行修订,扩大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善对见义勇为者负伤或牺牲的保障程序及力度,提高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数额。

    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我们的法律援助有盲区。法律机构都是被动受理,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援助,这方面要加以改正。

    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彭宇案等让老百姓产生了不敢做好事的情况。我查了各国的情况,美国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免责。好心人应该免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建议,从诉讼程序上,防止杜绝广东出现彭宇案,不能让好人在广东受到司法委屈。对以诉讼手段诬陷好人的人,允许见义勇为者以“滥用诉权”的案由追究其侵权责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影响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特别可能产生保护。对此类案件,尽量明辨是非,一律采取判决形式结案,除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外,经办法官不主持调解。

    陈紫芸(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最为实际的做法是,对见义勇为的施救行为进行规定,保护施救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奖励。建议:将特定工种的人群纳入必须施救的范围,禁止这些人见死不救;‘规定被救助人不得对施救行为人提出任何经济、或者法律的索赔;明确在只有被救助人和施救人的情况下,采纳“疑罪从无”的原则,被救助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救助人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但被救助人进行补偿的范围以不超过自身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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