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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体大小: 发表于:2011-10-25 14:46
    为公益诉讼正名,民诉修法还应走更远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个细节引来不少关注:据报道,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个细节引来不少关注:据报道,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在日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短短几十字的草案条文背后,是公益诉讼之于中国司法长达数十年的尴尬处境,熟稔此中纠葛的人们实在忍不住内心的唏嘘。长期以来,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在中国并非专业的法律用语,因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法律,都将原告这一诉讼提起的关键一方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限定,认为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发起诉讼的资格。而所谓公益诉讼,即便是狭义解释,也将此类诉讼的内容投向了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却可能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这一更广义的范畴。由于现有法律文本在门槛阶段对诉讼参与主体的谨慎态度,使得公益诉讼在我国长期陷于学术研究和舆论讨论的层面,没有广泛实践。(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但从社会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之,人们对于公益诉讼的呼吁却日渐强烈。正如草案文本所指向的那样,这些年来日渐增多的环境污染事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事关不特定主体共同利益的公益诉讼需求,却始终得不到基本的回应。环保组织、公益律师等主体在不同的个案中都试图尝试启动公益诉讼,为合法权益遭遇侵害的公民发声。包括仍处于纠葛中的渤海康菲溢油事件在内的诸多环境污染案件,不特定群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顺畅、有力的法律保障,仍旧处于“艰难推进”的状态。更不要说诸如毒奶粉、地沟油等侵害广泛消费者群体的案件,因为司法跋涉的坎坷,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解决,甚至往往因为法律途径的不通,动辄将法律问题社会化、政治化,乃至发酵成为不可收拾的群体性事件。(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司法领域也有供需矛盾,而且这类供需的不平衡往往影响巨大,公益诉讼就是最逼仄的例子。此次民诉法修改,承载了法律文本升级换代的殷切期待,愿景不少,而公益诉讼的破冰便是其中不容再懈怠的一项。一个很扎眼的细节是,据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学者透露,围绕“谁能提起公益诉讼”的话题,参与讨论者有不少的争议,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存在分歧,而“决策者更倾向于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依据当下能够看到的草案措辞,很显然,上述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因为草案已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赋予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这两类相对沉稳的主体,公民个体被排除在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而所谓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务中包含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从事相关公共权益维护的团体,如环境保护组织等。

        从司法实务角度衡量,尤其是前者所谓的“有关机关”,将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设定不低的门槛,辅之以公民个体被排除,使得公益诉讼的提起在立法阶段就受到莫名的限制。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为何公民个体在公益诉讼中的介入,就成为不审慎的态度了呢?目前民诉法草案中的公益诉讼,不仅对诉讼提起主体进行了“审慎”的限制,而且对公益诉讼能够提起的范畴,采取了逐个列举这种限缩型的立法技巧。尽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兜底表述,但在司法实务中,对公益诉讼的提起而言,将极有可能演绎成锱铢必较的立案争夺。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有关机构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畏惧,甚至是对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畏惧。但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纠纷寻求法律化解决,而非社会化、政治化应对,将是一个社会动态良性稳定的核心基础,这也是必须要尽快予以明确的治理常识。(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此次修法,肩负着为公益诉讼正名的沉重使命,在法律文本并未一锤定音的时间,还是应当少些聊胜于无的自我安慰,尽最大可能回到公益诉讼的本源范畴。即便是最终不得已的让步,比如公民个体在公益诉讼提起中的不适格,也应当有详细的说理公之于众,而非目前这种“审慎”酝酿之后、“决策者倾向”主导立法的直接结论。因为,立法从来不是关起门进行的博弈,它的每一个细节,都必须见得了光,并借此彰显立法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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