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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发卡银行赔9成!法院认为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保障责任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人在广州,账户上的7万多元却在湛江被取走了,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记者26日从广州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发卡银行应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也即发卡银行承担了九成责任。办案法官表示,相对储户而言,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的保障责任。


  张先生是台湾居民,2011年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迪支行(简称某银行金迪支行)办了银行卡。他称,该卡平时由其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过遗失、被盗等情况,也没有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然而,2013年4月24日23时32分,其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银行卡于当日23时32分在湛江自助设备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他手机连续收到短信,称该卡在湛江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张先生表示,其当时在广州市内,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


  张先生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十几分钟后,他携带银行卡赶到棠景街派出所报案。4月25日,他到某银行金迪支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被转账和取现共70030元,余额仅剩l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其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足以说明某银行金迪支行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起诉要求银行赔偿70030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称,张先生持有的是借记卡,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张先生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其自行保管,不能排除其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性,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张先生63030元及利息。宣判后,某银行金迪支行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取证及时才获判赔九成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务中,只要储户能证明真卡并未离身,而本人不可能在银行卡盗刷的时间和地点出现,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该案中,由于张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案在审理时,张先生能举证证明在银行卡被盗刷时,真卡在身处广州的自己身上,不可能到湛江去取款,同时某银行金迪支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所以法院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法官说,实际上,由于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是银行开发的设备和系统,银行对其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应该具有能够识别取款的银行卡是否为真卡的能力。若在某案中,当事人不像张先生这样及时维权处理,则很可能无法证明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3种情形可认定银行卡被伪造


  1、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2、“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等。


  3、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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