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杨某远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原告李某南经济损失14575元。 经法院查明,今年1月21日21时许,杨某仔、杨某杰(在逃)等人在廉江市石岭镇龙湾圩朝阳中路南五街昌记狗羊档喝酒,至22时许,杨某仔去隔壁的李某南网吧上厕所时,因收银员李某红不同意其在网吧上厕所,继而两人发生争执,后杨某仔纠集杨某杰及被告人杨某远等多名男子冲进李某南的网吧里,持水烟筒、电脑椅等打砸电脑,共砸毁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5台等,并损坏电脑10台。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共值款145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半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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