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湛江市民自发组成的社会公益团体。
第二条 本服务队的宗旨是“传播志愿服务理念,热情服务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以及和谐湛江的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服务队接受共青团湛江市委员会、湛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队住所是湛江市赤坎区新太路5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服务队的服务范围
(一)致力于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塑造和谐湛江、文明湛江;
(二)引导和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市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为抢险救灾、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开展志愿服务事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致力于公益文化传播。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七条 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并具有相应服务的技能及体能;
(二)14周岁以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已参加不少于3次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且在成为“情暖”志愿者后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八条 志愿者登记注册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加入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队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队委会授权的会员部颁发志愿者登记证。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
(二)参加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三)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服务队帮助解决在志愿者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对服务队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向服务队推荐会员、委员;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的章程,认可服务队的宗旨、理念;
(二)执行服务队的决议,按时完成服务队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维护服务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形象,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会员证。
(六)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志愿者退队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队委会同意后由会员部办理相关退队手续。
第十二条 志愿者用服务队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队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队委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队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会员证由会员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服务队应建立志愿者考核及奖罚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服务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志愿者代表大会,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队委会成员;
(三)审议队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他应由志愿者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七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志愿者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队委会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队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队委会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服务队开展日常工作,对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队委会成员由志愿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队委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队委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队委会成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队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确需变更、增补队委会成员时,由不少于半数在任队委会成员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队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队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服务队各部门委员;
(三)筹备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四)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注册志愿者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顾问团成员的聘任;
(七)领导服务队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队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队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服务队的队长、副队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服务队顾问团主要为情暖的发展提供智慧支撑,队委会在进行“情暖湛江”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必须征求顾问团意见,顾问团的意见将作为队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顾问团成员由队委会聘任已离任的资深队委会负责人、本地社会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著名公益人士担任,顾问团任期由现任队委会聘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服务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用于制作志愿者证件、档案、服装等。
第二十八条 服务队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志愿者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服务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服务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服务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志愿者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服务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服务队章程的修改,须经队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服务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须经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服务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服务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服务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5日队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情暖湛江志愿者服务队队委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2年8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