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 [2012-05-01]对吴英案的反思对吴英案的反思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这让从2007年2月发生至今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也让人们更加的无法判断这件事的是非对错。 在07年2月吴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后,吴英案几经审理,从死缓到重审驳回吴英上诉,再到被最高法发回重审,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这桩涉嫌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震惊了全国,我想全中国关注此案的绝不在少数。但吴英案发生至今已有几个年头了,我们不应该再过分关注此案怎么判,而是要反思此案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 吴英出身于农民家庭,她本身也只有中专的学历,但她为什么能够导演如此巨大的非法集资案呢?纵观此案的审理过程和警方、检方所调查出来的以及吴英自己所供述的情况来看,再联合当下中国的国情、民情来看,此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中国目前的法律发展情况大家有目共睹,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同时人民总体的法律意识不高,这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实行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后才实行市场经济,同时改革开放才三十多年,那么当然的我国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肯定不是很健全,和那些发达国家发展了上百年的市场经济更是无法相比,所以我们的法律的不健全可以解释为什么吴英的非法集资能够横行一时。同时,吴英在上诉书中还列出了五个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声称自己无罪,它们分别是: 第1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2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3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4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5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我想吴英能举出这些理由来辩护,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不健全有关,如果我们的法律详尽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不违法,那么这起案件的审理也就不会如此困难了。 二:监管不到位。为什么阅读(1900) 回复(0) 查看全文>>